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第二十三冶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华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第二十三冶建设公司的委托,指派文志纯律师为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欠上诉人承建的华光建材大市场建筑工程款数额为8595120.83元。综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资料,一审法院已确认被上诉人的应付上诉人的建筑工程款为8595120.83元。本文不再赘述。
二、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上诉人正式暂停施工时间为2000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7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见证据一),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7年5月30日。上诉人精心组织施工按约履行合同,但因被上诉人资金紧张,融资困难,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华光建材大市场工程停工缓建。在缓建过程中,上诉人一直派人驻守工地,清理施工现场,保护施工现场的财产安全,并进行了部分施工。进行施工有以下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其中①③④⑤项,一审判决已经确认):
①在1999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粟忠林两次通知上诉人组织人员清理现场做好施工准备(见证据十一)。
②在2000年1月到5月,上诉人的部门班组黄觉林组对华光建材大市场三层以上的砖墙进行隔断及室内装饰等项目;刘乐庄组完成华光建材大市场一到二层砖墙隔断及室内装饰等项目;郭中明组完成华光建材大市场负一层砖墙隔断及室内装饰等项目;袁建龙组完成华光建材大市场地下室防水等项目。(见补充证据四、补充证据六)。
③在2000年2月18日被上诉人专门对上诉人下发了《有关严格质量要求的通知》要求上诉人在作室内装饰工程前要认真清理基层杂质(见补充证据三)。
④在2000年5月16日,被上诉人因资金困难等多种原因向上诉人正式下发了《暂停施工通知》,要求上诉人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施工工期按实顺延(见补充证据五)。
⑤暂停施工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主体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双方于2000年5月26日签订了主楼已完工程结算书,被上诉人确认了华光建材大市场主体在建工程价款(见证据七)。
以上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到了2000年5月16日,也证明了华光建材大市场主体最后的停工时间是2000年5月16日。
2、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的规定和《暂停施工通知》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光建材大市场工程的履行期限应从1997年5月30日到2000年5月16日之后,该工程的施工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实施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对原经济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合同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故依据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规定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工程拍卖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从1997年5月30日到2000年5月16日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来执行。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全面履行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见补充证据二)第2条“由于甲方的责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已完建筑物工程款,乙方对该工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述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双方关于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从2000年6月到2003年9月先后五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见证据十二)。故上诉人对承建的华光建材大市场工程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4、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明,在华光建材大市场上没有办理过抵押及其他担保物权的手续。因此,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工程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会对其他约定抵押、担保等第三人造成损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华光建材大市场进行拍卖。2003年9月26日竞拍人株洲湘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1518万元买受华光建材大市场。尽管不是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但是该工程拍卖所得款项,是上诉人依照建筑合同包工包料,许多民工的劳动成果。上诉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该条规定始终使用“财产”一词,且没有限定财产范围或财产种类,因而可以认为并没有排除不动产。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在立法上也没有限制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甲方违约的责任:按(GF-91-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上诉人可以留置全部工程。事实上上诉人将其承建的华光建材大市场留置并保护到了2003年11月7日(见补充证据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将华光建材大市场依法进行了留置,对于华光建材大市场拍卖的款项,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上诉人对8595120.83元建筑工程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华光建材大市场是上诉人花巨资承建、许多建筑工人和农民工血汗积累的工作成果。被上诉人的欠付上诉人的建筑工程款为8595120.83元,该款项没有包括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该款项仅包括上诉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出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和上诉人为建设工程所支出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此上诉人8595120.83元建筑工程款依法可以全部优先受偿。
(四)、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项目承包人和广大民工陷入困境,同时也有违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为承建该工程,上诉人至今仍欠下属部门16个班组260多人(民工)及管理人员工资240余万元,欠50多个单位、个人材料款350万元及银行贷款等至今未还。项目承包人袁意成负债累累,家庭困顿。二百多民工的家庭陷于绝境,民工工资不能到位,子女无钱读书,甚至有的家庭妻离子散。而这些陷于绝境的民工只有到项目承包人的家里,到上诉人的办公场所催讨工钱,索要无着就产生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正式基于该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国办发【2003】94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鼓励建筑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2004年1月2日主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建设领域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曾培炎指出,我国38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中,近80%是农民工,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下大力气解决好这个问题,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2004年主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并又于2004年8月23日在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再次强调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清欠工程款计划,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本届政府对社会、对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综上所述,上诉人对华光建材大市场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76928.29元。
因被上诉人的原因,致使华光建材大市场停工,不能如期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三十一条“甲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不能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使合同无法履行,视甲方违约。”“违约金的数额,总造价的3%”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见证据一)。华光建材大市场工程造价经鉴定为15897609.81元,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为476928.29元。
四、关于案外人的说明
法庭破例让案外人对本案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上诉人表示理解。《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为了解决建筑领域长期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这也是规定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法律是公正的,不能有半点的折扣,一审判决就是为了平衡案外人的利益忽视建筑企业的安危、民工的困境,而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案外人株洲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和株洲县鸿仙信用社都是商业经营机构,其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两案外人的抗风险能力比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工强得多,如果考虑案外人的利益,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将处于社会最弱势的民工置于绝境,更会导致许多家庭和社会矛盾,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无论基于案件事实,还是基于法律和政策规定,一审判决没有确认上诉人对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显属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文志纯
2004 年 10 月 22日
注:被告株洲市华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外负债有4500万元,但是其所有资产被法院拍卖后得到1500万元的拍卖款。如果原告中国有色金属第二十三冶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原告只能分配到300万元的款项,如果有优先受偿权,则可以全部优先受偿,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找到我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